谢青诉福建省石油总公司长汀支公司,能否撤销将其定为下岗职工的通知?


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判定是否能撤销将员工定为下岗职工的通知,需要从多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我们要明确下岗职工的定义。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等原因,在原企业已无工作岗位,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劳动者。对于企业而言,将员工定为下岗职工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具备合理的理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如果福建省石油总公司长汀支公司将谢青定为下岗职工的通知没有遵循上述法定程序,例如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没有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那么这个通知在程序上就是违法的。同时,如果公司没有合理的理由,如生产经营困难等客观原因,随意将谢青定为下岗职工,也属于违反法律规定。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果谢青能够证明公司的通知存在程序违法或者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那么他就有很大的可能性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通知。 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谢青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他要证明公司的通知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没有合理的理由。例如,他可以提供公司没有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的证据,或者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并不足以支持将其定为下岗职工的证据等。 总之,谢青诉福建省石油总公司长汀支公司撤销将其定为下岗职工的通知,关键在于审查公司通知的程序合法性和理由合理性。如果存在违法违规情况,谢青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