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杨淑华诉双阳县奢岭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证侵犯其人身权利案是怎么回事?

我看到有个杨淑华诉双阳县奢岭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证侵犯其人身权利的案子,想了解一下这具体是怎么个情况,在这个案子里政府办理离婚证的行为为啥会被认为侵犯人身权利,法律上是咋看这种事儿的,我自己在婚姻方面也有些担忧,所以特别想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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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行政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分析杨淑华诉双阳县奢岭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证侵犯其人身权利案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人身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在婚姻关系中,婚姻自主权也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公民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这就要求办理离婚登记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且双方要亲自参与相关程序。 在杨淑华案中,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证的行为被诉侵犯其人身权利,可能存在多种情况。一种可能是杨淑华本人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或者其签订离婚协议并非出于自愿,存在被胁迫等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如果是这种情况,镇人民政府在办理离婚证时没有严格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相关手续,就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当出现此类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杨淑华提起诉讼,就是希望通过司法途径来纠正镇人民政府可能存在的错误行政行为,恢复自己的婚姻自主权。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判断镇人民政府办理离婚证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法院认定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那么会判决撤销该行政行为。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婚姻自主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这个案子,我们也能看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负有严格审查的义务,要确保当事人的离婚申请是真实自愿的,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同时,公民自身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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