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认缴到期未实缴有哪些条款?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之前认缴了一定数额的资金,但到期了还没实缴。我想知道公司法里对于认缴到期未实缴是怎么规定的,有哪些具体条款,会对我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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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股东认缴出资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完成实缴。如果认缴到期却未实缴,会涉及一系列法律规定和后果。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若股东认缴到期未实缴,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同时已经按时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比如赔偿因其未出资而遭受的损失。 其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在股份公司中,如果发起人存在认缴到期未实缴的情况,不仅自己要补缴,其他发起人也要对该补缴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表明即使在破产程序中,认缴未到期的出资也可能加速到期,股东需要立即履行出资义务。 总的来说,股东认缴到期未实缴会面临向公司补足出资、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后果,在特定情况下还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应当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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