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杨素珍诉沈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案情况如何?

我就是杨素珍,之前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我对此不服就起诉了。现在想了解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案子一般会怎么处理,法院判定的依据是什么,我该怎么应对后续的情况,心里实在没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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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像杨素珍诉沈阳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案这类案件,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在这个案子里,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就属于行政行为,如果杨素珍认为该决定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就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会审查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也就是说,杨素珍需要证明自己与该不予受理决定存在利害关系。比如,如果该决定影响了她的某项具体权利或者利益,那么她就具有起诉资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其次,法院会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是否合法。这包括审查该决定的作出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果沈阳市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或者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法律适用错误,那么该决定就可能被法院判定为违法。《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明显不当的。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杨素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证明自己符合受理条件等。而沈阳市人民政府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如果法院最终判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可能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可能会判决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并责令沈阳市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也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变更判决等。 对于杨素珍来说,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要积极收集和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诉讼。同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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