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诈骗金额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在我国,诈骗罪的量刑并不是根据地区(如扬州)单独制定的,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让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自愿交出财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虽然江苏省对于具体数额标准会根据当地情况确定,但大致范围也是在上述司法解释的幅度内。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诈骗金额外,法院还会考虑其他因素来量刑,比如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是否退赃退赔、被害人的谅解情况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如果有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扬州地区在对诈骗犯罪量刑时,会综合考虑诈骗金额以及其他多种因素,严格依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公正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