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会如何量刑?


首先,我们来分别了解一下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这两个罪名。故意杀人罪,简单来说,就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如果张某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他可能面临非常严厉的刑罚,具体的量刑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来确定,比如杀人的手段是否残忍、动机是否恶劣、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等。 爆炸罪则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强调的是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爆炸行为不仅会对特定的人造成伤害,还可能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当张某同时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会先对张某所犯的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分别进行量刑,然后根据上述数罪并罚的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这不是简单的将两个罪的刑期相加,而是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裁量。例如,如果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总和刑期为二十五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会在十五年以上二十五年以下确定。所以,张某最终受到的处罚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