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张铁林诉周美凝及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案如何判定?

我在网上看到张铁林起诉周美凝和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的案子,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这种名誉权纠纷是怎么处理的,想知道这个案子最后会怎么判定,判定的依据又是什么,很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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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誉权纠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这意味着如果一方通过侮辱、诽谤等行为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就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在张铁林诉周美凝及成都商报社名誉权纠纷案中,首先要确定周美凝及成都商报社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如果周美凝发布的言论或者成都商报社的报道内容存在虚假事实,故意诋毁张铁林的名誉,那么就符合了侵权行为的条件。比如,若报道中编造了张铁林的一些负面行为且没有事实依据,这就可能构成诽谤。 其次,要看这种行为是否对张铁林的名誉造成了损害。损害结果通常表现为社会对张铁林的评价降低,他可能因此遭受精神痛苦或者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受到不良影响。例如,因为这些言论或报道,张铁林可能在商业合作等方面遇到阻碍。 最后,还要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张铁林名誉受损的结果必须是由周美凝及成都商报社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如果能够确定上述侵权的构成要件都满足,那么周美凝及成都商报社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对于名誉权侵权,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等。停止侵害就是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比如停止传播虚假言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通常是通过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声明等方式,澄清事实,恢复张铁林的名誉。赔礼道歉则是向张铁林公开表示歉意。赔偿损失包括赔偿张铁林因名誉受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会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确定。总之,具体的判定结果要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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