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浙江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浙江的一个建筑工地干活时受了伤,想了解下浙江这边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赔偿包括哪些方面,具体的赔偿金额又该怎么计算,希望懂的人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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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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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建筑工地发生工伤后,赔偿标准需要依据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是全国性的重要法规,为工伤赔偿提供了基本框架,而浙江省也有相应的实施办法来进一步细化标准。 首先是医疗费用,这是指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产生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等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也很关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这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 关于伤残待遇,如果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例如,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同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8个月、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13个月、11个月、9个月、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浙江省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有自己的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七级支付10个月,八级支付7个月,九级支付4个月,十级支付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按照相应的标准执行。 此外,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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