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疗事故属于什么传播?
我在浙江遇到了一起医疗事故,不太清楚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种医疗事故属于什么传播情况。我想知道这在法律上是如何定义和归类的,会涉及到哪些法律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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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医疗事故本身并不是一种“传播”行为,这里可能需要明确一下问题指向。如果从可能误解的角度推测,也许想问的是医疗事故相关信息的传播性质。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 而关于医疗事故信息的传播,如果是正常、客观地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在合理范围内公开信息以维护自身权益等,属于公民正常的表达和维权行为。例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但如果传播虚假的医疗事故信息,或者恶意传播、扩大影响以达到非法目的,可能会涉及侵犯名誉权等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严重的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比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 所以,要根据具体传播的内容、目的、方式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医疗事故相关信息传播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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