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是怎样的?

我在浙江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我想了解下在浙江这边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以及这些赔偿项目具体是怎么计算的,希望能有专业人士帮我解答,让我心里有个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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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是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而产生的费用。它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时,一般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方面。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也是重要的赔偿项目。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根据上述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它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营养费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对此有相关规定。


残疾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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