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林频谱总公司擅自使用他人医疗照片制作广告是否侵害肖像权?
我叫吴淑英,周林频谱总公司在未经我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用我的医疗照片制作广告。我不明白他们这种行为算不算侵害我的肖像权,我想了解从法律角度来看,我该怎么判断以及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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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支配权,别人不能随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周林频谱总公司擅自使用吴淑英等医疗照片制作广告这一事件中,周林频谱总公司在没有获得吴淑英等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们的照片制作广告,这属于典型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民法典中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侵害了吴淑英等人的肖像权。对于吴淑英等人来说,他们有权要求周林频谱总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在肖像权被侵害的情况下,吴淑英等人可以要求周林频谱总公司停止使用照片、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双方就赔偿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吴淑英等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吴淑英等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照片原本的情况、周林频谱总公司使用照片的证据等,以证明自己的肖像权确实受到了侵害。总之,周林频谱总公司擅自使用他人医疗照片制作广告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权,被侵害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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