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的基本概念
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是指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致使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表象,从而让与之进行交易的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一种特殊无权代理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本人虽然实际上并未授予无权代理人代理权,但因其自身的某些行为或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定关联,使得相对人在客观上有合理依据认为无权代理人具备代理权。
二、相关法律条文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虽然该法条未明确提及本人可归责性,但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实践来看,本人可归责性在表见代理的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
三、实际案例说明
案例:甲公司长期委托业务员乙负责与客户丙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后甲公司解除了与乙的委托关系,但未及时通知丙公司。乙随后仍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丙公司基于以往的交易习惯和乙之前的身份,有理由相信乙仍有代理权,遂与乙签订了合同。在此案例中,甲公司未及时通知丙公司解除委托关系的行为,使得乙具有了代理权的表象,甲公司对此存在可归责性。
四、本人可归责性的具体表现形式
- 本人的明示或默示行为。例如,本人曾公开表示授予某人代理权,后虽实际撤销但未公开通知,相对人基于此前的明示而相信其有代理权。
- 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行为存在容忍或默认。比如,明知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进行活动却不加以制止。
- 本人的管理不善。例如,对印章、空白合同等重要物品管理不当,致使无权代理人有机会获取并利用这些物品实施代理行为。
五、实用法律建议
- 对于本人而言,要谨慎处理与代理人的关系,及时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并在代理权变更或终止时及时通知相关相对人。同时,加强对重要物品和业务流程的管理,防止因自身疏忽导致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
- 对于相对人而言,在与代理人进行交易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核实代理人的代理权情况。若因自身重大过失而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可能无法获得表见代理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