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遗失物品超市负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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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在超市遗失物品的情况时有发生,超市是否担责需具体分析。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实际案例探讨该问题,并给出实用法律建议,助您明晰自身权益。

在超市遗失物品,超市是否负有责任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以下将从寄存处丢失、随身携带丢失以及自助寄存柜丢失三种常见情形展开讨论,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进行说明,最后提供一些实用的法律建议。

一、寄存在超市寄存处物品丢失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顾客在超市存包的行为属于保管合同关系,超市作为保管人,有义务妥善保管顾客寄存的物品。例如,李某到某超市购物,将自己的背包存放在超市的人工寄存处,领取了寄存凭证。购物结束后,李某发现背包丢失。经调查,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疏忽,未按照规定流程操作,导致李某的背包被他人误领。在这种情况下,超市因保管不善,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随身携带物品在超市内丢失

如果物品是由顾客自己随身携带在超市内丢失的,一般情况下超市不负赔偿责任,但超市有协助调查的义务。顾客发现东西丢失后应立即报警,超市必须提供监控录像等相关资料配合调查。例如,王某在超市购物时,将手机放在自己的口袋里,在选购商品过程中,不慎将手机丢失。王某要求超市赔偿,超市表示其物品是自己随身携带丢失的,超市没有保管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超市积极配合王某报警,并提供了监控录像协助警方查找线索。在此案例中,超市履行了协助调查的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存放在超市自助寄存柜物品丢失

在选择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存放物品时,与超市之间形成的是借用法律关系,而非保管法律关系。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其成立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对保管寄存物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还须向保管人转移寄存物的占有。而使用自助寄存柜时,顾客只是取得了该柜箱的使用权,并没有发生该柜内物品占有的转移,超市方无法对顾客的物品进行控制和占有,因此不具备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在借用法律关系中,顾客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足以证明自己确曾将物品放入自助寄存柜内,并且物品的遗失是自助寄存柜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或是超市在提供自助寄存柜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张某前往某超市购物时,将随身携带的包存进超市入口处的自助储物柜,购物结束后发现包丢失。经查看监控,发现是由于自助寄存柜的门锁存在故障,导致张某的包被他人轻易打开并拿走。在这种情况下,超市因提供的自助寄存柜存在质量问题,对张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是由于顾客自身原因,如未关好门、未取走钥匙、遗失密码条或泄漏密码等造成物品丢失,超市则不承担责任。

四、实用法律建议

  • 寄存物品时:如果选择使用超市的寄存服务,无论是人工寄存还是自助寄存,都要注意保管好相关凭证,如寄存牌、密码条等。同时,在寄存前检查寄存设施是否完好,如有问题及时向超市工作人员反映。
  • 随身携带物品时:在超市购物过程中,要时刻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物品丢失。一旦发现物品丢失,要立即向超市工作人员报告,并报警。
  • 寻求赔偿时:如果认为超市应当对自己的物品丢失承担责任,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购物小票、监控录像、寄存凭证、物品价值证明等,以便与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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