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制度概述
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假释旨在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刑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犯罪分子改造效果的肯定。
二、撤销假释的法定情形及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我国《刑法》第86条的规定,撤销假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 在假释考验期间,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再次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例如,李某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服刑5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李某又参与了一起盗窃案件,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先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刑罚和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发现漏罪 即在假释考验期间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被判决。例如,张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服刑4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司法机关发现张某在诈骗罪判决宣告前还曾犯有敲诈勒索罪未被处理,此时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先对漏罪作出判决,然后将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但不构成犯罪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虽然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也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例如,王某被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内多次无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教育矫正活动,经多次警告仍不改正,这种情况下,即使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会被撤销假释。
三、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赵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服刑3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赵某又与他人发生冲突,将对方打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经审理后,依法撤销了赵某的假释,对其新犯的故意伤害罪作出判决,然后将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了合并执行。
案例二:钱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服刑6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检察机关发现钱某在贪污罪判决宣告前还曾有受贿行为未被处理。法院最终撤销了钱某的假释,对漏罪受贿作出判决,并将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了应当执行的刑罚。
案例三:孙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服刑1年后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内,孙某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且拒不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教育和处罚。虽然孙某的这些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由于其违反了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最终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剩余刑期。
四、法律建议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而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假释监督管理规定,珍惜假释机会,积极改造,避免再次犯罪或违反规定。同时,要定期向监管机关汇报自己的思想和生活情况,积极参加教育矫正活动。
对于犯罪分子的家属和朋友,要积极引导和监督被假释人员,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鼓励他们重新融入社会,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假释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假释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假释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假释制度的正确实施。
总之,假释制度是刑罚执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撤销假释则是对假释人员违反规定行为的一种严肃制裁。了解撤销假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