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必须知道的10条法律常识有哪些?

我打算结婚了,但是对结婚相关的法律常识了解甚少。担心婚后因为不了解法律而产生各种问题,想知道结婚前必须知道的10条法律常识都有啥,这些知识能帮我在婚姻中保障自己的权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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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了解一些必要的法律常识,对于保障婚姻生活的稳定和自身权益至关重要。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十条结婚前需要知道的法律常识。


首先,关于结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意味着结婚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不能存在强迫或干涉的情况。同时,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只有达到法定年龄,才能合法结婚。


其次,禁止结婚的情形也需要了解。《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的考虑,避免近亲结婚可能带来的遗传疾病等问题。


再者,结婚登记是确立婚姻关系的重要程序。《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所以,只有经过合法的登记,婚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对于夫妻财产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了解这些规定,有助于在婚姻中明确财产的归属。


另外,夫妻之间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体现了夫妻在婚姻中的相互扶持责任。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明确了夫妻在子女抚养方面的责任。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都有独立的人格和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这保障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个人发展和自由。


还有,如果婚姻出现问题,涉及到离婚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制度,目的是避免冲动离婚。


最后,了解婚姻中的过错赔偿制度也很重要。《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对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总之,结婚前了解这些法律常识,能让您在婚姻生活中更加从容地应对各种情况,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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