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者可以退房的10种情形有哪些?


在购房过程中,买房者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退房的。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买房者可以退房的10种情形。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且在买房者催告后的合理期限(通常为三个月)内仍未交房,买房者有权要求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次是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必要凭证,如果开发商未取得该证明就与买房者签订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种情况下买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第三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在购房合同签订后,如果开发商未经买房者同意擅自变更房屋的设计、规划等,买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因为这属于开发商违约,违反了合同约定。 第四是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当房屋实际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房者有权选择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第五是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六是开发商将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如果开发商在出售房屋后,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或者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买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是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买房者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房者可以要求退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八是购房合同无效。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买房者可以要求退房。比如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九是购房者无法取得贷款。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办理贷款手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买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第十是延迟办理产权登记。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在一定期限内协助购房者办理产权登记,如果开发商延迟办理,经购房者催告后仍未办理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