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的17种情况是哪些?


在交通事故中,连带责任赔偿是指多个责任人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当其中一个责任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时,其他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部分,以确保受害者能得到充分的赔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赔偿的常见17种情况: 1. 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2. 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上述《解释》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4.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5. 学习驾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教练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6. 未成年人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7. 因车辆质量问题导致交通事故的,车辆生产者、销售者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8.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相关规定。 9.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10.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仍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11.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仍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样依据上述《解释》第一条。 12.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 13.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是,如果车辆所有人对车辆被盗抢存在过错,如未妥善保管钥匙等,可能与盗窃人等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14.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过错行为导致符合连带责任构成要件,也可能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有相关规定。 15. 机动车在送交修理、委托保管期间,承修人、保管人使用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承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所有人存在过错,可能承担连带责任。 16. 好意同乘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若存在多个责任人符合连带责任构成,也需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 17. 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有明确规定。 了解这些情况,有助于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明确各方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才能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