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修正的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5修正)》是规范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活动的重要法规,旨在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该办法的相关内容。 首先,明确拆迁的定义。这里的拆迁是指拆迁人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予以拆除,并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则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关于拆迁管理,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资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在拆迁补偿与安置方面,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对于拆迁安置,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此外,该办法还对拆迁纠纷的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总之,《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5修正)》为南宁市的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提供了全面、细致的规范,保障了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