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六年仍为临时工是否合法?


在探讨上班六年仍为临时工是否合法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临时工”这个概念。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临时工”这一法定称谓。通常所说的“临时工”,其实指的是那些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长期、稳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将得到更稳定的保障。 回到上班六年仍为“临时工”的情况,如果这六年里用人单位一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自用工满一年起,就已经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继续以“临时工”的身份对待劳动者,显然是不合法的。此外,即使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上班多年仍被当作“临时工”的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改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从法律角度来看,上班六年仍被当作“临时工”这种情况很可能是不合法的。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的劳动付出得到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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