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查封令有哪些规定?


法院的查封令是司法机关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进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相关财产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法院关于查封令的规定。 首先,关于查封令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里的保全措施就包括了查封。比如在债务纠纷中,如果债务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下达查封令,查封债务人的相关财产,以保证日后判决能够得到执行。 其次,查封令的执行主体和程序。查封令必须由法院执行人员实施,执行时,应当出示证件。根据法律规定,执行人员在查封财产时,应当制作查封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同时,法院会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妥善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再者,查封的范围。法院查封财产的范围应当与案件的诉讼请求或者执行标的相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最后,关于查封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