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对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有什么规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人的工程质量责任至关重要,2024年施行的《民法典》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从多个方面来详细了解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 首先,《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如果施工人交付的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就构成违约。这意味着施工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比如,若工程存在质量瑕疵,施工人有义务进行返工、修理,直到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其次,《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因为施工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并且经过返修后还造成了工程逾期交付,施工人不仅要承担返修的费用,还要对逾期交付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例如,由于施工人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经过返工虽然最终工程合格了,但却比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晚了几个月,在此期间发包人可能因为工程未按时交付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像错过最佳的商业运营时机等,施工人就需要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 再者,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如果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施工人还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比如,由于建筑物的质量问题导致墙体倒塌,砸伤了路过的行人或者损坏了他人的车辆等,施工人需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通常需要满足几个条件,即施工人存在过错、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 另外,对于施工人在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责任,还涉及到一些与其他主体的关系问题。比如,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同时,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这就要求施工人在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链条中,无论是作为总承包方还是分包方,都要对自己所负责的工程质量严格把关。 总之,《民法典》从多个角度对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施工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否则将面临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