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中对离婚损害赔偿有哪些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在夫妻离婚的时候,因为一方的某些过错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受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对于“重婚”,指的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的忠诚义务,给无过错方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根据法律规定,无过错方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请求损害赔偿。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乙发现后起诉离婚,乙就有权向甲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也是对婚姻关系的严重破坏,无过错方同样可以要求过错方给予赔偿。例如,丁在婚后与戊在外租房长期共同生活,丁的配偶己发现后提出离婚,己就有权利要求丁进行损害赔偿。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家庭成员的身体,也严重损害了其心理健康。像庚经常对辛进行殴打,辛不堪忍受提出离婚,辛就能够要求庚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等侵害行为;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比如,壬对年迈的公婆长期不管不顾,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照顾,其配偶癸因此提出离婚,癸可以请求壬给予离婚损害赔偿。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是为了涵盖上述四种情形之外的其他严重违反婚姻义务的行为。比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和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能依据此条款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一般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赔偿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比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用、财产损坏的修复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是对无过错方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给予的赔偿,具体数额会根据过错的程度、造成的后果、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在实践中,无过错方要请求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并且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对方存在上述过错行为。比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都可以作为证据。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的公平和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