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民法典对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有什么规定?


在法律领域中,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是无因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无因管理指的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管理人就负有适当管理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这一条文明确了无因管理的基本规则,也与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密切相关。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首先,管理人应像管理自己事务一样,以合理的注意程度来管理他人事务。比如,保管他人财物时,要采取妥善的保管措施,防止财物损坏、丢失。如果因为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导致财物受损,那么管理人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管理人需要按照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进行管理。这意味着管理人要充分考虑受益人的利益和需求,选择最合适的管理方式。例如,在管理他人的农作物时,要根据农作物的生长特点和季节要求,进行合理的灌溉、施肥和病虫害防治。 再者,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受益人。当管理人开始管理他人事务后,应当尽快将管理情况通知受益人。如果情况允许,还应征求受益人的意见,按照受益人的指示进行管理。 另外,如果管理事务结束,管理人还需要向受益人报告管理情况,并将管理所取得的财产移交给受益人。比如,帮他人出售闲置物品后,要把所得款项及时交给物品所有者。 总之,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时,要严格遵循适当管理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些义务,给受益人造成了损失,就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受益人在管理人履行适当管理义务后,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偿还必要费用并给予适当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