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拆迁补偿款提存的程序是怎样的?


拆迁补偿款提存是指在拆迁过程中,当出现一些特定情况,使得拆迁人无法直接向被拆迁人交付补偿款时,拆迁人将补偿款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以消灭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在2024年,拆迁补偿款提存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需要提存的情形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拆迁补偿中,如果被拆迁人出现上述情况,拆迁人就可以考虑提存补偿款。 接着是选择提存机关。一般来说,提存机关是公证机构。拆迁人需要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公证机构提出提存申请。提存申请要说明提存的理由、标的物及其数量、价值等情况,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拆迁补偿协议、被拆迁人拒绝受领或下落不明等情况的证明。 然后是公证机构的审查。公证机构会对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提存的原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提存的标的物是否适宜提存等。如果审查通过,公证机构会接受提存。 之后是交付提存物。拆迁人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拆迁补偿款交付给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在收到提存物后,会向拆迁人出具提存公证书,证明提存行为已经完成。 最后是通知被拆迁人。根据法律规定,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所以,拆迁人在完成提存后,要及时通知被拆迁人,告知其补偿款已提存的事实。 被拆迁人在得知补偿款提存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的补偿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