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被公安局提起公诉要怎么走程序?


在我国,实际上提起公诉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而非公安局,公安局主要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当公安局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时,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程序。 首先是侦查阶段。公安局对案件进行侦查,他们会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在这个过程中,公安局可以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当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会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着是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局移送的案件后,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包括对证据的审查,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对犯罪事实的审查,看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对法律适用的审查,看是否正确适用法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会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是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后,会进行审理。审理过程包括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会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审判人员会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最后,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如果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