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青岛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2024年的青岛市,十级伤残赔偿是有明确法律规定和标准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白伤残赔偿的概念。伤残赔偿是指因他人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定原因导致受害人身体受到伤害,造成伤残后,侵权人或相关责任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向受害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赔偿,以弥补受害人因伤残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 在赔偿项目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医疗费,这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二是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它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是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四是残疾赔偿金,它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在青岛市,2024年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就是按照此标准,乘以10%(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来计算。 五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此外,还可能涉及到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项目。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总之,2024年青岛市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体系,各项赔偿都有其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具体的赔偿数额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准确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