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年前工伤致残获赔,再请求赔偿是否会获支持?


在探讨35年前工伤致残获赔后再请求赔偿是否能获得支持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了解一下工伤赔偿的基本概念。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的经济补偿。其目的是为了弥补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是规范工伤认定、赔偿等相关事宜的重要法律依据。 从时效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工伤赔偿中,如果劳动者在35年前已经获得赔偿,一般情况下,这个时间远远超过了诉讼时效。除非有特殊情况,例如在当时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进一步的损害,并且在知道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请求。但这种特殊情况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 再从新情况的角度分析。如果在这35年之后,因原来的工伤导致了新的疾病或者伤残情况加重等情形,劳动者可以尝试通过一定的途径来争取赔偿。比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如果能够证明当前的情况是工伤复发或者与原来的工伤有直接关联,并且经过法定程序确认需要治疗,那么是有可能获得相应赔偿的。 然而,实际操作中,要证明新情况与35年前的工伤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比较困难的。这需要专业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提供科学的鉴定结论作为依据。同时,还需要考虑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的责任问题。如果当时的工伤赔偿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了合理的处理,并且不存在过错,那么再次请求赔偿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阻力。 综上所述,35年前工伤致残获赔后再请求赔偿是否能获得支持,要综合考虑时效、新情况与原工伤的因果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建议劳动者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