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吸收投资款不承诺收益是否算非法集资罪?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吸收了一些投资款,但我没有向投资者承诺收益。最近听说非法集资罪的事儿,有点担心我这种情况会不会构成非法集资罪,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不承诺收益吸收投资款的情况是怎么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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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集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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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非法集资罪。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我国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回到问题本身,如果吸收投资款不承诺收益,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缺少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一关键条件,一般情况下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过,还要看是否满足其他几个条件,比如是否未经批准吸收资金、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否针对不特定对象等。 对于集资诈骗罪,重点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及使用了诈骗方法。如果吸收投资款过程中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即便不承诺收益,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总之,判断吸收投资款不承诺收益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不能仅仅依据是否承诺收益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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