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与次数有关系吗?
我想了解下,在判定滥用职权罪的时候,是不是和滥用职权的次数相关呢?我身边有人好像多次利用职务便利做了些不该做的事,我不太清楚这会不会影响到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所以来问问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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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并没有明确提及次数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 不过,在司法实践中,滥用职权的次数是有一定影响的。如果只是偶尔一次滥用职权,且造成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可能达不到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疏忽在一次工作中违规操作,但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就可能不构成犯罪。 但如果滥用职权的次数较多,往往意味着其主观恶性较大,也更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多次滥用职权累计造成的损失达到立案标准时,就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例如,某官员多次违规为他人审批项目,虽然每次违规审批造成的损失单独看都不大,但累计起来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就极有可能被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多次滥用职权的行为也会被作为量刑时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一般会加重处罚。所以,虽然次数不是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决定性因素,但在司法认定和量刑中都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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