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是否成立共犯?


滥用职权是否成立共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滥用职权和共犯。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共犯,也就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简单来说,就是两个人或者更多人一起故意去做犯罪的事情,就构成了共犯。 接下来,分析滥用职权成立共犯的条件。当多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滥用职权的过程中,存在共同故意,也就是他们都清楚自己在做违法的事情,并且是一起商量好或者相互配合去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就可能成立滥用职权的共犯。例如,在一些工程审批项目中,多个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故意违反审批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审批文件,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情况下这些工作人员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不过,如果多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都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但他们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只是各自为政、独立实施,那么就不能认定为共犯,而是应该根据每个人的行为分别定罪量刑。比如,不同部门的几个工作人员,各自在自己的工作中滥用职权,但他们之间并没有沟通和协作,这种情况下就不构成共犯。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滥用职权是否成立共犯,需要综合考虑各个行为人之间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关联性以及对危害结果的作用等多方面因素。对于共犯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证据来进行,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准确。如果遇到具体的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和了解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