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是否适用于村民委员会?


要弄清楚滥用职权罪是否适用于村民委员会,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一罪名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那么村民委员会是不是国家机关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并不是国家机关。 一般情况下,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以不能直接适用滥用职权罪。不过,在特定情形下,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能会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当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时,如果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那么就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综上所述,村民委员会本身不适用滥用职权罪,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在特定的协助政府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况下,可能会因滥用职权而触犯滥用职权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