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人员未履行义务后发生事故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要判断安全监察人员未履行义务后发生事故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从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玩忽职守罪,简单来说,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这个情境中,安全监察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 从主体方面来看,安全监察人员符合玩忽职守罪的主体要求,因为他们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 在主观方面,玩忽职守罪表现为过失。也就是说,安全监察人员可能是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未履行义务的行为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监察人员因为工作繁忙,疏忽了对某些重要安全指标的检查,主观上存在过失。 客观方面,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安全监察人员存在未履行义务的行为,这包括完全不履行职责,比如应该定期检查却一次都没去;也包括不认真履行职责,比如检查时敷衍了事。二是发生了事故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重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所以,只有当安全监察人员未履行义务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且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和“重大损失”的标准时,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虽然未履行义务,但事故的发生是由其他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且未达到“重大损失”标准,那么可能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