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件中会计只拿工资会怎么判?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会计只拿工资的量刑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首先,我们要明白非法集资主要涉及两个罪名,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指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集资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会计而言,如果仅拿工资,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明知公司在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以及是否在其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会计确实不知道公司的非法集资行为,仅仅是履行正常的会计工作职责,那么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因为犯罪通常需要主观上的故意,也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如果会计明知公司在非法集资,即便只拿工资,也可能会被认定为从犯。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会计参与的程度、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获取工资的情况等因素来量刑。例如,如果会计虽然只拿工资,但积极参与了非法集资相关的账务处理,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了便利,那么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如果只是进行一些日常的、常规的会计工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核心部分参与较少,那么可能会从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