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会计和税法对商誉的处理为什么会存在差异?

我在处理公司财务时,发现会计和税法对商誉的处理方式不太一样。会计上商誉减值要做处理,税法却不认。我想弄清楚这背后的原因,是不是和两者的目的、原则不同有关呢?希望懂的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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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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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税法对商誉处理存在差异,是由于二者在目的、原则和处理方法上有诸多不同。 首先,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会计的目的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筹集财政收入,同时也兼顾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公平等。对于商誉来说,会计更注重其在企业经营中的实际价值变化,以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例如,当企业并购后,被并购方的经营状况不如预期,商誉可能发生减值,会计上就需要及时反映这种减值情况。而税法关注的是收入和费用的合理确认,以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和公平。税法不会因为企业会计上的商誉减值就立即认可其为费用扣除,因为税法要防止企业通过随意计提商誉减值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逃避纳税义务。 其次,二者遵循的原则也有区别。会计遵循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所以在商誉的处理上,如果有迹象表明商誉可能发生减值,企业就需要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税法遵循确定性原则,要求应税收入和扣除费用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具有可核实性。商誉减值的金额往往是基于企业的估计和判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税法一般不认可这种基于估计的减值在税前扣除,只有在实际发生相关损失时才允许扣除。 最后,在处理方法上也各有特点。会计上,商誉在初始确认后,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发生减值,就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减少商誉的账面价值,并相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影响当期利润。税法规定,企业的商誉通常不允许在税前摊销,只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才允许扣除商誉的成本。这种处理方式导致会计上的商誉账面价值和税法上的计税基础可能存在差异,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需要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综上所述,会计和税法对商誉处理的差异是由它们各自的目的、原则和处理方法所决定的。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时,需要分别按照会计和税法的规定进行操作,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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