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贴息款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贴息款是政府为了扶持企业发展,对企业贷款利息给予的补贴。在账务处理方面,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进行。 如果贴息款是与收益相关的,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在收到时应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待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再将递延收益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例如,企业在2025年1月收到一笔贴息款,用于补偿2025年下半年的贷款利息,那么在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到下半年确认利息费用时,再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 如果贴息款是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准则中第九条明确,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比如企业在2025年6月收到一笔贴息款,是补偿上半年已经支付的贷款利息,那么在收到时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从税务角度来看,企业取得的贴息款属于政府补助收入,一般情况下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如果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