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预提费用的会计该如何处理?


在新准则下,预提费用的会计处理有了较大变化。我们先来理解一下预提费用的概念。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简单来说,就是企业预计未来会发生某些费用,提前把这笔费用提出来。 不过,在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里,“预提费用”科目已经不再使用。这是因为旧准则下预提费用可能存在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新准则为了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其进行了调整。 那新准则下类似预提费用的业务该怎么处理呢?主要依据业务的性质,将其归到不同的科目中。 如果是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的长期借款,企业应当按借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制造费用”“财务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付未付利息,贷记“应付利息”科目,按其差额,贷记“长期借款——利息调整”科目。对于短期借款,虽然准则没有专门针对短期借款利息预提的详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通常在月末预提短期借款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贷记“应付利息”。实际支付利息时,借记“应付利息”,贷记“银行存款”。 要是预提的是产品质量保证费用,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比如企业销售产品后,预计可能会发生售后维修等费用,就需要确认预计负债。账务处理为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实际发生维修支出时,借记“预计负债——产品质量保证”,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对于其他一些过去通过预提费用核算的日常费用,如水电费等,在新准则下,如果费用已经发生但尚未支付,企业应根据权责发生制,在当期确认费用和相应的负债。比如企业本月发生了水电费,但发票还未收到,也未支付款项,这时应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根据费用归属部门),贷记“其他应付款”。等实际支付款项并取得发票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 总之,新准则下不再使用“预提费用”科目,企业要根据具体业务性质,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将预提费用业务准确地核算到相应的科目中,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