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是怎样的?


在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有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明确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它主要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固定造价合同就是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成本加成合同则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新准则在收入确认方面有了新的要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对于建造合同而言,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账务处理上,对于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需要按照履约进度进行核算。履约进度的确定方法有多种,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比如产出法,它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企业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和成本的公式为:当期确认的收入=合同总收入×履约进度 - 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当期确认的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履约进度 - 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成本。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况。当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时,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如果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务与未转让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务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由此产生的对已确认收入的影响,应当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 另外,对于合同成本,企业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一是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二是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三是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企业发生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费用,如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等,应通过“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核算,期末,将“合同履约成本”科目余额中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部分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中列示。 总之,新准则下建造合同的账务处理更加注重与业务实质的匹配,强调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按照履约进度核算收入和成本,并且对合同变更和合同成本的处理都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新准则的要求,准确核算建造合同的收入和成本,以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