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口供笔录是否不用进行伤情鉴定再鉴定?

我在一个案件里提供了口供笔录,里面也提到了伤情情况。现在相关方面说要做伤情鉴定再鉴定,但我觉得有口供笔录就够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有了口供笔录是不是就不用进行伤情鉴定再鉴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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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实践中,口供笔录和伤情鉴定再鉴定有着不同的作用和意义,不能简单地认为有了口供笔录就不用进行伤情鉴定再鉴定。 口供笔录是案件当事人或证人就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记录。它主要是通过人的回忆和描述来反映案件发生时的情景,可能会受到当事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比如记忆偏差、表述不准确或者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等。 而伤情鉴定是指法医或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伤者的损伤程度进行科学的检验和判断,其依据的是医学专业知识和客观的检验结果,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客观性。伤情鉴定再鉴定则是在对原伤情鉴定结果存在疑问、争议或者有新的证据表明原鉴定可能存在问题时进行的重新鉴定,目的是为了确保伤情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里的专门性问题就可能包括伤情的判断。同时,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说明法律赋予了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 所以,口供笔录不能替代伤情鉴定再鉴定。口供笔录主要是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而伤情鉴定再鉴定是对伤情这一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判断的过程,两者在案件处理中都可能起到关键作用。当对伤情有争议或者涉及到定罪量刑等重要问题时,进行伤情鉴定再鉴定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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