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打架受伤后是否可以重新申请伤情鉴定?
我和人打架受伤了,做了伤情鉴定,可我觉得这个鉴定结果不太对。我就想问问,我这种情况能不能重新申请伤情鉴定啊?要满足啥条件才能重新申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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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人打架受伤的情况下,是有可能重新申请伤情鉴定的。伤情鉴定,简单来说,就是专业人员根据受伤者的身体损伤情况,依据相关标准来确定损伤程度。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也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打架受伤后,你对第一次的伤情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并且能证明存在鉴定人不具备资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等情况,那么不管是在行政案件里,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还是在民事案件中,经法院准许,你都可以重新申请伤情鉴定。不过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且同一事项重新鉴定通常是有限制次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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