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能否延用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
我涉及一个案子,最开始是公安机关对我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现在案子到了检察机关,我想知道检察机关会不会接着用公安机关的这个取保候审,还是会重新弄?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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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是不可以直接延用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取保候审是什么。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意思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方式,保证自己遵守相关规定,暂时不被羁押,等候司法机关的进一步处理。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 也就是说,当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机关后,如果需要继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检察机关要重新作出决定。这是因为不同的司法阶段有不同的任务和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会根据自己的审查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继续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以及适用的具体条件等。所以,检察机关不会直接延用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而是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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