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取保候审有什么程序?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 首先是申请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这里的法定代理人一般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辩护人通常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等。申请时,需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说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等内容。 然后是审查阶段。检察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检察机关会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因素来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接着是决定阶段。经审查,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于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即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对于采取保证金保证的,保证金的数额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按要求交纳保证金。 最后是执行阶段。检察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会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会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