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安的取保变成检察院的取保是怎么回事?
我之前是被公安取保候审的,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又让我办取保候审。我不太明白这是为啥,从公安的取保变成检察院的取保,是不是意味着情况有变化啊?这两个阶段的取保在法律上有啥不同吗?我心里有点慌,想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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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呢,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刑事诉讼中,案件会经历不同的阶段,先是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之后会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当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到检察院时,就可能出现从公安的取保候审转变为检察院的取保候审这种情况。这是因为不同的办案阶段,对应的办案机关不同,每个办案机关都有权力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虽然都可以决定取保候审,但它们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公安机关的取保候审主要是在侦查阶段,目的是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检察院的取保候审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此时检察院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公诉。从公安的取保候审变成检察院的取保候审,并不一定意味着情况有重大变化,这只是刑事诉讼程序正常推进的一个表现。不过,犯罪嫌疑人仍然要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比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如果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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