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通知过去重新办理取保是什么意思?

检察院通知我过去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我之前已经办理过一次取保候审了,现在又让重新办,是案件有什么新情况吗?会不会对我不利?我很担心后续会有不好的结果,想知道这背后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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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检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过去重新办理取保候审,这涉及到一些特定的法律流程和情况。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可能有多种原因。一方面,案件从侦查阶段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后,不同的司法机关在工作衔接上有相应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公检法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时,检察院需要按照自己的程序和要求,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重新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另一方面,这也表明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进一步审查时,认为犯罪嫌疑人仍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取保候审的条件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例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重新办理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有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变化。相反,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当前阶段,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并且不需要继续羁押。不过,犯罪嫌疑人仍需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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