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时该如何举证?


在建筑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是指在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当实际施工人面临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问题,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时,举证就成为了关键的环节。 首先,实际施工人要证明自己的身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实际施工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等。实际施工人需要提供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等文件,来证明自己参与了工程建设,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施工的主体。比如,提供劳务分包合同、材料采购合同等,这些合同能体现实际施工人在工程中的具体参与情况。 其次,要证明工程已经完成且质量合格。工程质量合格是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实际施工人可以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工程交付使用的证明等文件。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所以,工程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对于追讨工程款至关重要。 再者,关于工程款的金额,实际施工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可以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金额,也可以是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单、结算单等。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计价方式,按照约定计算工程款;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另外,在施工过程中的一些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也可能成为重要的证据。这些文件可能记录了工程的变更、工期的延误等情况,对于确定工程款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有一定的影响。 最后,实际施工人在举证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证据内容要真实可靠,并且要与追讨工程款的诉求有直接的关联。如果自己对举证方面不太了解,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