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它关系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权威性以及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以下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行为的主要效力: 首先是公定力。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宣告无效之前,具有被尊重和遵守的效力。简单来说,就是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大家都要先假定它是合法的,不能随意否定。比如,交警对交通违法行为开具罚单,在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申诉并得到处理结果之前,当事人不能以自己认为罚单不合理为由拒绝缴纳罚款。这一效力的法律依据在于维护行政秩序和行政权威,避免行政行为因随意质疑而无法正常实施。我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定力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在作出后能得到初步的执行。 确定力是行政行为的另一个重要效力。它分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作出后,经过一定的期限,相对人不能再通过复议或诉讼等方式来改变该行政行为;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机关给企业颁发了营业执照,在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吊销该执照,企业也不能在规定的期限过后随意要求撤销该执照的颁发。确定力的存在有助于稳定行政法律关系,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产生合理的预期。《行政许可法》中对行政许可的变更和撤回作出了严格规定,体现了行政行为确定力的要求。 拘束力也是行政行为效力的重要体现。它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具有约束的效力。行政主体必须按照行政行为的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行政相对人也必须遵守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比如,税务机关作出征税决定后,税务机关自己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征收管理,纳税人则必须按照决定缴纳税款。拘束力确保了行政行为的内容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维护了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相关法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对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行政行为拘束力的实现。 最后是执行力。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例如,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拍卖查封扣押财物等措施来强制其履行。我国《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方式作出了详细规定,为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综上所述,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共同构成了行政行为效力的整体,保障了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和行政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