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有哪些情况应该裁定?


在我国行政诉讼中,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行为应该裁定的一些常见情况。 首先,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这意味着当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时,法院会通过裁定不予立案。 其次,驳回起诉。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的,会裁定驳回起诉。例如原告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法院就可能裁定驳回起诉。 再者,管辖异议的处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的,目的是保障诉讼程序能在正确的管辖法院进行。 此外,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也会用到裁定。在诉讼过程中,出现一些法定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等,会裁定中止诉讼;而当出现如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等情形时,会裁定终结诉讼。 最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于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总之,裁定在行政诉讼中是处理程序问题的重要方式,它严格按照《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来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