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缴纳什么申请费?

我遇到了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不太清楚行政机关在这个过程中需要缴纳哪些申请费。想了解下,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到底涉及哪些方面的申请费,这些费用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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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主要涉及执行费用的问题。执行费用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应交纳的费用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因此,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等法律文书时,需要交纳申请费。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申请费的具体交纳标准,其中对于申请执行的费用,如果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同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还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虽然先由行政机关预交申请费,但最终该费用是由被执行人来承担的。这是为了保障行政决定等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以及让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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