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上诉和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行政诉讼上诉和行政复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主要有以下区别: 首先是定义方面。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而行政诉讼上诉则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请求的诉讼活动。 从申请条件来看,行政复议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而行政诉讼上诉则是在当事人对第一审行政诉讼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才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处理机关也不同。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提出。比如,对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上诉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在处理程序上,行政复议一般是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而行政诉讼上诉则要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包括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另外,法律效力也有差异。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不是终局的,申请人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的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