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时能要求原地回迁吗?
我家这边要拆迁了,我不想搬得太远,还是想在原来的地方住。就想问问在拆迁安置过程中,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原地回迁呢?主要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这种要求是否能得到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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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拆迁安置中,是可以要求原地回迁的。原地回迁简单来说,就是选择产权调换这种补偿方式,也就是用新的房子来换被拆迁的房子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利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当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且要和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这里面还有特别规定,如果是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不过实际情况中,能不能实现原地回迁,受到很多因素影响。比如有些地方房屋被拆迁之后,土地规划有其他用途,像要修建铁路、大型公共设施等,这种情况下可能就无法原地回迁 。所以最终能不能原地回迁,一方面要看法律规定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要结合当地的土地规划和实际情况,并且通常要由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协商确定。 相关概念: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 旧城区改建:指对城市中旧的区域进行重新建设、改造,以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功能等 。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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