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程序有哪些规定?


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主要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活动,保障其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首先,在受案阶段,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这是为了确保每一个可能涉及行政违法的案件都能进入到处理流程中。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处理。 接着是调查环节,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在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对违法嫌疑人进行传唤,询问证人、收集物证等。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嫌疑的人员,经表明执法身份后,可以当场盘问、检查。对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依法可以适用继续盘问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然后是决定程序,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最后是执行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被处罚人未在本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处罚人;(二)不能采取第一项措施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